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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21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478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15 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凶器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9 月9 日│民國96年12月31日│民國97年2月23日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字第466號       │字第781號       │第51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2│97年度審易字第47│97年度審易字第21│
│  實│        │1號             │8 號            │5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月18日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2│97年度審易字第47│97年度上易字第19│
│  決│        │1號             │8 號            │48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5月12日     │97年5月26日     │97年8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