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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3號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月」,顯係「有期徒刑5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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