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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捌月              │
│              │參月拾伍日                │貳月拾伍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4 月17日              │96年4 月17日              │96年10月7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2370號          │度毒偵字第2370號          │度毒偵字第569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              │96年11月23日              │97年9 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24日              │97年10月13日              │
├──┴────┼─────────────┼─────────────┼─────────────┤
│備          註│與編號1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與編號2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與編號4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5 月                  │徒刑5 月                  │徒刑1 年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10月7 日              │96年11月21日              │96年11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5696號          │度毒偵字第6440號          │度毒偵字第644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97年度審訴字第492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492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9 月19日              │97年9 月26日              │97年9 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97年度審訴字第492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492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0月13日              │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17日              │
├──┴────┼─────────────┼─────────────┼─────────────┤
│備          註│與編號3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與編號6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與編號5 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1 年                  │徒刑1 年                  │徒刑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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