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8年5月11日 │97年11月7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 │98年度偵字第4851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723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18日 │98年10月2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723號 │ │判├──┼───────────┼───────────┤ │決│確定│98年9月18日 │98年11月16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