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八○○○六二九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