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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4月26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29131號   │97年度偵字第11018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3月31日           │97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4月28日           │98年1月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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