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7 分鐘讀完 全文 5,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59、7488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8 月27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移送本院,被告於準備程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明知其姑丈張三格(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販售之支票係人頭帳戶之支票,並無兌現之可能,若流通至市場上,買進該支票者無非欲從事詐欺不法犯行,竟仍與張三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除收取張三格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5,000元之代價,擔任宜質有限公司(民國95年5 月2 日設立)之負責人外,並陸續介紹經濟情況不佳之李俊仁、林冠佑、張志豪、張棨翔等人予張三格,由張三格許以30萬元之代價,分別同意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設立日期詳如附表一所示),其後,即虛偽建立各該公司之交易信用,再以各該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支票使用,並以在報紙上刊登「支票借你使用」、「支票借你開展」之廣告之方式,以每張活票(即未曾拒絕往來)3,500 元至4,000 元;退補票(曾有退票紀錄)每張2, 200元至2,500 元;死票(已拒絕往來)每張700 元之代價將該支票販予他人從事詐騙行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誤信該等支票得以兌現而陷於錯誤,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詳細票據明細、遭詐騙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交付金錢,嗣經屆期提示支票遭退票後始知受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三格、李俊仁、林冠佑、張志豪、張棨翔於警詢之證述。

㈢通訊監察譯文。

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張三格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無不法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貪圖張三格支付之代價,影響社會商業交易秩序甚鉅,兼衡被告參與詐欺取財犯罪程度及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制定,並於同年7 月16日施行,而本件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該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予以減其刑期2 分之1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支票郵政存簿1 包、記事簿資料1 包,其中支票郵政存簿1 包並非被告所有,而被告所有之筆記本1 本乃係記載其友人之電話,與本件詐欺犯行無涉,已據被告陳明在卷,是卷內既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所犯詐欺犯行相關,且上開扣案物品性質上亦均非屬違禁物,是尚乏沒收之依據,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          │  負責人  │
├──┼──────────────────┼─────┤
│ 一 │①群標實業有限公司(95年6 月16日)  │  李俊仁  │
│    │②新都燈飾有限公司(95年9 月7 日)  │          │
├──┼──────────────────┼─────┤
│ 二 │鴻泰企劃有限公司(95年6月16日)     │  林冠佑  │
├──┼──────────────────┼─────┤
│ 三 │①紫燕軒有限公司(95年12月7 日)    │  張志豪  │
│    │②寶華租賃有限公司(95年9 月29日)  │          │
│    │③欣寶華國際有限公司(95年9 月29日)│          │
│    │④帥傑國際有限公司(95年9 月29日)  │          │
├──┼──────────────────┼─────┤
│ 四 │①竹翔企業有限公司(95年7 月13日)  │  張棨翔  │
│    │②雲才企業有限公司(95年7 月13日)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遭退票票據明細            │遭詐騙情形│
│    │      ├───┬───┬─────┬────┤          │
│    │      │發票人│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
├──┼───┼───┼───┼─────┼────┼─────┤
│ 一 │丁○○│竹翔企│玉山商│000000000 │1,000,00│丁○○於96│
│    │      │業有限│業銀行│          │元      │年2 月12日│
│    │      │公司  │蘆洲分│          │        │向臺北縣土│
│    │      │      │行    │          │        │城市農會信│
│    │      │      │      │          │        │用部提示左│
│    │      │      │      │          │        │列支票,遭│
│    │      │      │      │          │        │退票不獲付│
│    │      │      │      │          │        │款        │
├──┼───┼───┼───┼─────┼────┼─────┤
│ 二 │乙○○│同上  │同上  │000000000 │950,000 │乙○○於96│
│    │      │      │      │          │元      │年2 月1 日│
│    │      │      │      │          │        │向玉山商業│
│    │      │      │      │          │        │銀行東湖分│
│    │      │      │      │          │        │行提示左列│
│    │      │      │      │          │        │支票,遭退│
│    │      │      │      │          │        │票不獲付款│
├──┼───┼───┼───┼─────┼────┼─────┤
│ 三 │甲○○│同上  │同上  │000000000 │780,000 │甲○○於96│
│    │      │      │      │          │元      │年3 月1 日│
│    │      │      │      │          │        │向國泰世華│
│    │      │      │      │          │        │商業銀行館│
│    │      │      │      │          │        │前分行提示│
│    │      │      │      │          │        │左列支票,│
│    │      │      │      │          │        │遭退票不獲│
│    │      │      │      │          │        │付款      │
├──┼───┼───┼───┼─────┼────┼─────┤
│ 四 │盧陳桂│同上  │同上  │000000000 │632,500 │戊○○○於│
│    │子    │      │      │          │元      │96年3 月1 │
│    │      │      │      │          │        │日向第一商│
│    │      │      │      │          │        │業銀行總行│
│    │      │      │      │          │        │左列支票,│
│    │      │      │      │          │        │遭退票不獲│
│    │      │      │      │          │        │付款      │
├──┼───┼───┼───┼─────┼────┼─────┤
│ 五 │丙○○│紫燕軒│第一商│XA0000000 │376,000 │96年3 月間│
│    │      │有限公│業行銀│          │元      │王蒼堯以左│
│    │      │司    │行建國│          │        │列支票向張│
│    │      │      │分行  │          │        │明豐借款,│
│    │      │      │      │          │        │致丙○○誤│
│    │      │      │      │          │        │信該支票可│
│    │      │      │      │          │        │兌現而陷於│
│    │      │      │      │          │        │錯誤,將現│
│    │      │      │      │          │        │金交付王蒼│
│    │      │      │      │          │        │堯,惟張明│
│    │      │      │      │          │        │豐提示左列│
│    │      │      │      │          │        │支票,遭退│
│    │      │      │      │          │        │票不獲付款│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