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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吳為平蘇琬能黃立昌

原告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謝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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