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蕭世昌、蔡世芳、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告訴代理人 丙○○ 樓 原 告 乙○○ 告訴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律師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宜宏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哈德威鋼鋁有限公司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6 號業務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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