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富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68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