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松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90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