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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俞力華顧正德

原告
甲○○
原告
松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90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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