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丙 ○ 被 告 乙○○ 甲○○即兆陽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