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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袁雪華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0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付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書籍予被告影印之成年顧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初起至同年十月七日止,在其所經營之「印室了得專業影印輸出坊」以影印機設備持續非法重製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書籍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非法重製光碟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以重製方式非法代客影印書籍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並參酌被告非法重製書籍之數量、受侵害著作財產權人財產上利益損失之程度,及被告犯後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壹所示書籍重製物(影印本),為被告所有且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扣案如附表壹所示委託印製單、委託印製單/標籤貼紙台等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附表貳所示之書籍原書共五本,係委託被告影印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顧客所交付之物,自非被告所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確係委託被告影印之顧客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附表壹: ┌──┬─────────────┬──────┬─────┬───┐ │編號│ 品 名 │著作財產權人│種 類│數量 │ ├──┼─────────────┼──────┼─────┼───┤ │ 一 │戴國良:策略管理 │鼎茂圖書出版│影印本 │九本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二 │Attitude Student's Book 2 │英商麥克米倫│影印本 │四本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三 │蔡敦浩:管理學 第二版 │滄海圖書資訊│影印本 │一本 │ │ │ │有限公司 ├─────┼───┤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四 │黃純權:電磁學 │滄海圖書資訊│影印本 │二本 │ │ │ │有限公司 ├─────┼───┤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五 │黃明祥:資訊與網路安全概論│高立圖書有限│影印本 │二本 │ │ │ │公司 ├─────┼───┤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六 │林豐智:網路行銷 │台灣培生教育│影印本 │五本 │ │ │ │出版股份有限├─────┼───┤ │ │ │公司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七 │李碩重:照明設計學 │全華圖書股份│影印本 │十三本│ │ │ │有限公司 ├─────┼───┤ │ │ │ │委託印製單│一張 │ ├──┼─────────────┴──────┴─────┼───┤ │ 八 │委託印製單/標籤貼紙台 │一台 │ └──┴──────────────────────────┴───┘ 附表貳: ┌──┬─────────────┬──┬──┐ │編號│ 品 名 │種類│數量│ ├──┼─────────────┼──┼──┤ │ 一 │Attitude Student's Book 2 │原書│一本│ ├──┼─────────────┼──┼──┤ │ 二 │蔡敦浩:管理學 第二版 │原書│一本│ ├──┼─────────────┼──┼──┤ │ 三 │黃明祥:資訊與網路安全概論│原書│一本│ ├──┼─────────────┼──┼──┤ │ 四 │林豐智:網路行銷 │原書│一本│ ├──┼─────────────┼──┼──┤ │ 五 │李碩重:照明設計學 │原書│一本│ └──┴─────────────┴──┴──┘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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