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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徐培元石蕙慈張詠惠

原告
甲 ○
被告
郝采薇
選任辯護人
楊仁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即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3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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