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