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