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7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3年11月2 日起至95年9 月14日止,受僱於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陞和公司),並派駐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00 號之桃園榮民醫院(下稱榮民 醫院),負責向如附表提供體檢服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收取費用之職務,屬於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持續於如附表一收受款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收取之體檢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563,497 元,予以侵占入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持續於如附表二收受款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二所示廠商收取之費用共640,000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分別於94年底經陞和公司發覺及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陞和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陞和公司之代理人乙○○及告訴代理人李明哲律師指訴屬實,復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影本、本票影本、甲○○還款明細表、甲○○應收帳款明細表、被告手寫文件、被告勞工保險卡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基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乃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此在學理上則稱為「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均屬之,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被告甲○○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自94年3 月16日起至94 年12 月16日止及自95年7 月7 日起至95年8 月1 日止),利用收受如附表一、二所示費用之機會,持續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即趁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同一方式持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之一罪。 ㈡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雖自94年3 月16日起,然被告所為既係屬實質上一罪,自以94年12月16日行為終了時之刑法為論罪科刑基準,則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數額則提高為30倍,與修正前之貨幣單位以銀元計算,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10 倍 後,再將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比較結果,修正前後本罪法定罰金刑之最高度輕重相同,是以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修正規定對被告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變更,故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之規定,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第33 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另刑法第51條第5 款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本案經上開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最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2 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自96年7 月16日施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減刑條例第16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於96年6 月23日減刑條例施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而經警於96年12月31日後之97 年 11月28日始緝獲到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1 紙在卷足憑,應受該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限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收受款項日期│提供體檢服務廠商 │體檢費用(元)│ ├──────┼─────────┼───────┤ │94.3.16 │均利科技 │3100 │ ├──────┼─────────┼───────┤ │94.3.23 │定穎電子 │35600 │ │ │ │136910 │ │ │ │49595 │ ├──────┼─────────┼───────┤ │94.7.8 │凱威電子 │62300 │ ├──────┼─────────┼───────┤ │94.7.14 │育富電子--平鎮 │115200 │ ├──────┼─────────┼───────┤ │94.7.14 │育富電子--中壢 │12500 │ ├──────┼─────────┼───────┤ │94.7.14 │育富電子--新屋 │40600 │ ├──────┼─────────┼───────┤ │94.7.15 │大恭化學 │3500 │ ├──────┼─────────┼───────┤ │94.8.11 │立昌先進科技 │38600 │ ├──────┼─────────┼───────┤ │94.8.12 │漢鍾 │5000 │ ├──────┼─────────┼───────┤ │94.8.14 │洽智工業 │1000 │ ├──────┼─────────┼───────┤ │94.8.22 │亞智科技 │156200 │ ├──────┼─────────┼───────┤ │94.8.25 │新竹貨運--中和 │76500 │ ├──────┼─────────┼───────┤ │94.8.25 │新竹貨運--三重 │120900 │ ├──────┼─────────┼───────┤ │94.8.25 │新竹貨運--平鎮 │109500 │ ├──────┼─────────┼───────┤ │94.8.25 │新竹貨運--新店 │65400 │ ├──────┼─────────┼───────┤ │94.8.25 │新竹貨運--基隆 │36500 │ ├──────┼─────────┼───────┤ │94.8.25 │新竹貨運--土城所 │29500 │ ├──────┼─────────┼───────┤ │94.8.25 │新竹貨運--桃園 │125500 │ ├──────┼─────────┼───────┤ │94.8.25 │加百裕工業 │9500 │ ├──────┼─────────┼───────┤ │94.9.3 │允興--一廠 │10900 │ ├──────┼─────────┼───────┤ │94.9.3 │允興--二廠 │9300 │ ├──────┼─────────┼───────┤ │94.9.20 │崇友 │70900 │ ├──────┼─────────┼───────┤ │94.9.20 │崇友實業 │2800 │ ├──────┼─────────┼───────┤ │94.9.25 │荃寶 │35700 │ ├──────┼─────────┼───────┤ │94.9.28 │台灣鐵塔 │59300 │ ├──────┼─────────┼───────┤ │94.9.28 │安鋼金屬 │1500 │ ├──────┼─────────┼───────┤ │94.9.30 │台灣日立 │55500 │ │ │ │43250 │ ├──────┼─────────┼───────┤ │94.10.19 │中信觀光開發--新竹│5200 │ ├──────┼─────────┼───────┤ │94.10.29 │新麗企業 │19242 │ ├──────┼─────────┼───────┤ │94.12.16 │榮電 │16500 │ ├──────┴─────────┼───────┤ │總計 │0000000 │ └────────────────┴───────┘ 附表二: ┌──────┬─────────┬───────┐ │收受款項日期│提供體檢服務廠商 │體檢費用(元)│ ├──────┼─────────┼───────┤ │95.7.7 │鎰勝工業 │96500 │ ├──────┼─────────┼───────┤ │95.7.19 │友碇科技 │102700 │ ├──────┼─────────┼───────┤ │95.7.26 │新竹貨運--平鎮 │10900 │ ├──────┼─────────┼───────┤ │95.7.31 │亞智科技 │141900 │ ├──────┼─────────┼───────┤ │95.7.31 │台氟科技 │48000 │ ├──────┼─────────┼───────┤ │95.8.1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 │240000 │ ├──────┴─────────┼───────┤ │總計 │64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