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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㈠前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87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101號判決免刑而確定在案;㈡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6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7 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桃簡字第4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㈢又於90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而確定在案,上揭㈡、㈢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36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而確定在案;㈣另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8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1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9 月而確定在案,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2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0月10日19時許,在址設於桃園縣大溪鎮某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同年月12日凌晨1 時30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道○號○路北向90公里處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吸食器1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4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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