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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

                   98年度審易字第59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1號4樓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8 月31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536 、594 、874 號判決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8年9 月18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98年9 月28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98年9 月20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