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中簡字第29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6年訴字第85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二案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20日入監,97年1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毒聲字第110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93年10月1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8年3 月8 日某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65 號2 樓,以抽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於98年3 月10日晚間某時,在上址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3 月12日11時41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23 號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