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6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15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移轉管轄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毒偵字第962 號偵辦,經將甲○○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5 月1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2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院以83年度訴字第8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前揭2 罪接續執行,於84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11月又2 日;復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5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院以86年度易字第2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院以85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上開5 罪接續執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並與上開84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10月及撤銷假釋之殘刑2 年11月又2 日接續執行,於90年4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10月又17日;再與於94 年 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 年 度訴字第1281號判決判各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接續執行,上開各罪,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 68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原應於97年6 月26日期滿,迄於96年10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3月17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路○ 段28號6 樓之6 之居處內,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3 月18 日 上午11時7 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街8 號,因另案涉犯運輸毒品案件為警拘捕到案(當時甲○○持郭明儀之身分應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0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