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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新竹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56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已滿3 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新竹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0年6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新竹地院以89年度易字第8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該案件嗣因被告已戒除毒癮,認無執行徒刑之必要,經新竹地院以90年度聲字第848 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43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出所,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新竹地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上開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1年度易字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23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7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經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假釋期間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5 月10日16時35分許為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某不詳處所,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5 月10日15時47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41巷64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2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公克,驗餘毛重0.21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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