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參包含袋(貳包驗餘毛重共零點陸玖公克、壹包毛重零點參柒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26號裁定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0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2083 號、88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83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4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前開3 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聲字1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於86年2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 年9 月又16日。另於86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626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上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0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99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4 月18日停止處分出所,入監執行徒刑,迄於90年4 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7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前揭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9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4 年9 月又16日及有期徒刑4 月接續執行,於95年9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 次、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共2 次,嗣分別於:㈠98年4 月3 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00 號2 樓之1 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㈡97年10月6 日晚間8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4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㈢98年1 月9 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1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扣案物品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 │名 │ │ ├─┼─────┼─────┼──────┼──────┼─────────┤ │一│97年4月2日│桃園縣中壢│海洛因2 包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晚間8 時許│市○○路 │袋(原毛重共│條例第10條第│案海洛因貳包含袋(│ │ │ │200 號2 樓│0.71 公 克,│1 項施用第一│驗餘毛重共零點陸玖│ │ │ │之1居所 │驗餘毛重共0.│級毒品罪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 │69公克)、被│ │,注射針筒貳支均沒│ │ │ │ │告所有供施用│ │收之。 │ │ │ │ │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所用注射├──────┼─────────┤ │ │97年4月2日│同上 │針筒2支 、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晚間8 時許│ │告所有供施用│條例第10條第│案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 │ │ │第二級毒品甲│2 項施用第二│之。 │ │ │ │ │基安非他命品│級毒品罪 │ │ │ │ │ │所用削尖吸管│ │ │ │ │ │ │1 支。 │ │ │ ├─┼─────┼─────┼──────┼──────┼─────────┤ │二│97年10月6 │桃園縣平鎮│被告所有供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日晚間9 時│市建安里平│用第一級毒品│條例第10條第│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 │許為警採尿│東路492 巷│海洛因所用注│1 項施用第一│之。 │ │ │回溯26小時│1 弄24號住│射針筒1 支。│級毒品罪 │ │ │ │內某時 │所 │ │ │ │ ├─┼─────┼─────┼──────┼──────┼─────────┤ │三│98年1 月9 │同上 │海洛因1 包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日下午2 時│ │袋(毛重0.37│條例第10條第│案海洛因壹包含袋(│ │ │許為警採尿│ │公克)、被告│1 項施用第一│毛重零點參柒公克)│ │ │回溯26小時│ │所有供施用第│級毒品罪 │沒收銷燬之,注射針│ │ │內某時 │ │一級毒品海洛│ │筒壹支沒收之。 │ │ ├─────┼─────┤因所用注射針├──────┼─────────┤ │ │98年1 月9 │同上 │筒1 支,安非│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日下午2 時│ │他命1 包含袋│條例第10條第│案安非他命壹包含袋│ │ │許為警採尿│ │(毛重共0.26│2 項施用第二│(毛重零點貳陸公克│ │ │回溯96小時│ │公克) │級毒品罪 │)沒收銷燬之。 │ │ │內某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