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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739 、2616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丁○○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綮棟、丁○○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甘哲宇」(另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偵辦中)均明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內容均係裸露男女性器官,呈現男女各式性交畫面,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之價值,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而令一般人感覺不能忍受而排拒之情節;㈡如附表二、三、四a、四b、五a、五b、五c所示之盜版音樂、電影、電腦程式軟體、遊戲光碟,其內容分別為附表中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公司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非經各該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㈢如附表五a、五b、五c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均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之仿冒商標商品(該仿冒之遊戲光碟片經由遊戲主機之執行(讀取),在螢幕畫面上均會顯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圖樣);㈣如附表五c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於電視遊樂器執行時使用時,在電視螢幕之影像畫面會呈現「Licensed by Nintendo」等相關授權文字。竟仍基於意圖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集合犯意,由「甘哲宇」自不詳時間起,在網際網路架設「軟體資訊光碟網」網站(http://666.VCD.COM)列出猥褻、盜版光碟目錄,並提供侵害著作權之母片後,再由蔡綮棟(自民國96年3 月間某日起)、丁○○(自97年7 月中旬某日起)在位於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上青埔41號之62處之屋內,利用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燒錄為光碟片,並供不特定人上網下單購買,繼而郵寄予該不特定人。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接獲線報,而循線於97年10月1 日17時35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上青埔41號之62處實施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五c所示之猥褻光碟共7935片、盜版光碟共79168 片及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丁○○、庚○○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告訴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秋萍於警詢中、郭佩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代理人藍仁駿於警詢中、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告訴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理人乙○○於警詢中、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己○○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告訴人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代理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軟體資訊光碟網網頁列印資料、色情光碟勘驗照片、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高蓋茨法律事務所鑑識報告書各1 份、現場照片18張及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
三、核被告丁○○、庚○○2 人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
    1 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及
    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公訴人於被告2 人所犯法條部分雖未引用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
    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惟於犯罪事實
    欄已明確記載該等事實,且該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分別具有
    吸收或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其中商標
    法第81條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部分亦經蒞庭檢察官補充增列(見本院98年12月8 日準備
    程序筆錄第4 頁),本院自得審究,合先敘明。又㈠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2 人對有著作權之光碟,違法
    重製成光碟並上網販賣之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第2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規定,其
    銷售而散布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㈢
    被告2 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後持以販賣之行為
    ,同時觸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及同法第82條之規定,其販
    賣之低度行為為使用相同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商
    標法第82條之罪。㈣按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
    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
    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
    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
    準文書。又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之物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
    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
    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
    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
    所主張之行使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13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2 人擅自重製如附表五c所示光碟後,販賣予他人
    在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其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
    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被告2 人上開犯罪期間所為(被告蔡綮棟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被告丁○○自97年7 月中旬某日起),均具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
    仍應分別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均論以一罪,始為合
    理。被告2 人本於一次決意而犯上開罪行,係以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
    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論處。公訴人認被
    告所為違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
    出或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刑法第235 條第2 項之散
    布猥褻物品罪部分,容有誤會,附此說明。被告2 人間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為圖一己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商標專用
    權,使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財團法人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之智慧財產權受有相當損害,
    及查扣之猥褻、盜版光碟片之數量,犯罪之動機、手段、目
    的、所生危害、犯罪後承認犯行,被告庚○○並與部分被害
    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末按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
    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採義務沒收主義之
    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
    收主義之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 人犯刑法第235 條第2 項之
    罪之猥褻影音附著物,不問屬於被告2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235 條第3 項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五a、五b、五c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2 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罪所製造、販
    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2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沒
    收之;扣案如附表二、三、四a、四b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2 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被告2 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沒收之;扣案如
    附表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 人所有而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
    1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
    、第220 條第2 項、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猥褻影音光碟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猥褻光碟│7935片  │
└──┴────┴────┘
附表二:盜版音樂光碟
附表三:盜版電影光碟
附表四a:盜版電腦程式軟體光碟
附表四b:盜版電腦程式軟體光碟
附表五a:盜版遊戲光碟
附表五b:盜版遊戲光碟
附表五c:盜版遊戲光碟
附表六: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桌上型電腦主機      │1台       │
├──┼──────────┼─────┤
│ 2  │液晶螢幕            │1台       │
├──┼──────────┼─────┤
│ 3  │1對7DVD燒錄機(內建 │2台       │
│    │DVD燒錄機7台)      │          │
├──┼──────────┼─────┤
│ 4  │1對1DVD燒錄機       │31台      │
├──┼──────────┼─────┤
│ 5  │單機DVD燒錄機       │2台       │
├──┼──────────┼─────┤
│ 6  │1對3VCD燒錄機(內建 │1台       │
│    │VCD燒錄機3台)      │          │
├──┼──────────┼─────┤
│ 7  │隨身硬碟            │1個       │
├──┼──────────┼─────┤
│ 8  │隨身碟              │1個       │
├──┼──────────┼─────┤
│ 11 │空白光碟            │2950片    │
├──┼──────────┼─────┤
│ 12 │信封(牛皮紙袋)    │2箱       │
├──┼──────────┼─────┤
│ 13 │棉套                │1箱       │
├──┼──────────┼─────┤
│ 14 │標籤貼紙            │1箱       │
├──┼──────────┼─────┤
│ 15 │包裝紙盒            │1批       │
├──┼──────────┼─────┤
│ 16 │報表紙              │1箱       │
├──┼──────────┼─────┤
│ 17 │線材                │1批       │
├──┼──────────┼─────┤
│ 18 │使用過之光碟        │71774片   │
│    │(扣案光碟片數扣除盜│          │
│    │版光碟片數:79168-  │          │
│    │73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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