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5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1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7年1 月25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⑴另於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⑵又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⑶又因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上開編號⑴至⑶各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於84年1 月2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5 年6 月16日。⑷再於8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⑸又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86年度易緝字第2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編號⑷⑸二罪與前開殘刑5 年6 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1年4 月15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10月10日。上揭編號⑴⑵⑷三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0 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後,編號⑴至⑶部分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2 月15日,上開編號⑴至⑸各罪接續執行,已於96年7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 月2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大溪鎮○○里○○鄰○○路11號等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7 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里○○鄰○○路11號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