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997號),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參拾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袋(驗餘毛重共拾玖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參拾壹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袋(驗餘毛重共拾玖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2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201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以91年毒聲字第70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嗣經同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31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2年3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本件犯行並經同院以91年度訴字第714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3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 月19日上午8 時許,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路528 號17樓居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40 分 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28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驗餘淨重共31.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含袋(驗餘毛重共19.85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