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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499號),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4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0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89年6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7 月11日以89年度戒偵字第3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1年間復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1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報結出所,該連續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1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緝字第18號就施用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就非法吸用合成麻醉藥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491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86年4 月15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21日。復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4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0年11月2 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18日。又於91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239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91年間所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及加重竊盜案件所判處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1 年7 月18日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14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原應於96年7 月27日縮刑假釋期滿,惟前揭假釋嗣經撤銷,且上開91年間所犯連續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所判處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55 號裁定各予以減刑二分之一後已無殘刑,無須再予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02 號、第337 號、第360 號判決意旨參照)。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2月4 日上午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及環西路口某友人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4 時53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及環西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1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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