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立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立傑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