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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鍾雅蘭林靜梅

原告
立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立傑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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