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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林孟宜劉為丕鍾雅蘭

  • 當事人
    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23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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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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