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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孟宜劉為丕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23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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