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7年1 月21日,以96年度審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97年2 月19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3年9 月至11月間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0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於98年2 月2 日確定,因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1 月21日,以96年度審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97年2 月19日確定在案,被告乃於緩刑前即93年9 月至11月間更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0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於98年2 月2 日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均屬故意犯罪,受刑人竟不知警惕而為相類之犯行,審酌受刑人於緩刑宣告確定前,即93年9 月至11月間更犯違反稅捐稽徵法,顯見其目無法紀,惡性非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則聲請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02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現行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款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