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之1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3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自民國93年2 月22日起至95年9 月12日止,於址設桃園縣新屋鄉○○村○○路226 號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正晴公司)任職業務員之工作,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及轉送各項訂、退貨品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詎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自95年7 月10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利用向如附表一、二所示客戶收取貨款、辦理退貨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正晴公司之如附表一所示客戶繳交之貨款,及如附表二所示客戶退貨之貨品,於收取後,未繳交正晴公司,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均予侵占入己(侵占之時間、貨款金額及貨品價值均詳附表一、二,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18 萬5,744 元)。 二、丁○○圖謀自正晴公司詐取貨品私下變賣得利,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客戶並無向該公司訂購如附表三所示貨品,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自95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在上址正晴公司內,利用不知情之正晴公司成年員工,於業務上所製作之送貨單上,虛偽記載如附表三所示客戶訂購貨品之內容,並持向正晴公司而行使之,使正晴公司倉管人員誤認確有上開客戶訂購貨品,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三所示貨品予丁○○,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貨品得逞(貨品價值合計34萬6,886 元),足以生損害於正晴公司。 三、案經被害人正晴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丁○○被訴本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迭認不諱(見96年度偵緝字第1366號卷《下稱偵緝卷》第2 、3 、7 、8 頁,本院審易卷第20頁,本院卷第27、50、55頁),核與證人即正晴公司會計甲○○於偵查中檢查事務官詢問時所證及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見95年度他字第535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68至70頁,本院卷第54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偵訊中結證情節相符(見偵緝卷第7 、8 頁),並有卷存之員工服務證明書、任職同意書、和解契約書(見他字卷第10至11、75、76頁)、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收款明細表、客戶確認書、支票存根、帳簿內頁影本、付款簽收簿內頁影本、客戶訂貨紀錄表、送貨單等件可考(詳細卷頁均詳附表一、二、三),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丁○○係正晴公司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及轉送訂、退貨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利用不知情之正晴公司成年員工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內容,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為上揭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均屬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之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利用其擔任正晴公司業務員之機會,上下其手,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正晴公司款項、貨品予以侵占,並以上揭方式詐取正晴公司之貨品私下變賣,顯有虧職守,損害告訴人即正晴公司權益甚鉅,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侵占及詐取財物價值,惟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按約賠償損失,態度尚稱良好,復經告訴人具狀向本院表示:被告願就侵占之金額分期清償,且由其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擔保清償,請准予被告易科罰金、自新之機會,讓被告可以履行分期清償債務之承諾等語,有告訴人於98年5 月5 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債務清償協議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9、60頁),及被告前有詐欺犯罪前科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被告所犯,合於減刑之規定,爰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減刑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雖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惟按前揭規定係指96年7 月16日上開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同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該條例施行後始行通緝者,不論是否自動歸案,均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332 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是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應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雖亦嗣經緝獲到案,仍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是本件被告固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惟經通緝時間係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即96年8 月3 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1日乙○玲偵秋銷字第3344號撤銷通緝書在卷可按(見偵緝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尚無該減刑條例第5 條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收取客戶貨款) ┌──┬──────┬────────┬───────┬────────┐ │編號│收款日期 │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 │相關書證卷頁 │ │ │ │ │元(新臺幣) │ │ ├──┼──────┼────────┼───────┼────────┤ │一 │95年7月10日 │永成工具部 │342,0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32頁)│ ├──┼──────┼────────┼───────┼────────┤ │二 │95年8月7日 │永鈿工具部 │142,5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27頁)│ ├──┼──────┼────────┼───────┼────────┤ │三 │95年8月8日 │欣正企業社 │72,9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43頁)│ ├──┼──────┼────────┼───────┼────────┤ │四 │95年8月9日 │建成工具部 │36,19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40頁)│ ├──┼──────┼────────┼───────┼────────┤ │五 │95年8月9日 │順泰冷氣材料行 │39,400 │客戶確認書、支票│ │ │ │ │ │存根各1 紙(見他│ │ │ │ │ │字卷第41、42頁)│ ├──┼──────┼────────┼───────┼────────┤ │六 │95年8月10日 │集順水電材料有限│13,857 │客戶確認書1 紙(│ │ │ │公司 │ │見他字卷第39頁)│ ├──┼──────┼────────┼───────┼────────┤ │七 │95年8月10日 │集順生活館 │262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39頁)│ ├──┼──────┼────────┼───────┼────────┤ │八 │95年8月11日 │安毅五金有限公司│32,8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35頁)│ ├──┼──────┼────────┼───────┼────────┤ │九 │95年8月12日 │永昇電動工具行 │15,566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16頁)│ ├──┼──────┼────────┼───────┼────────┤ │十 │95年8月12日 │豐立五金行 │14,7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19頁)│ ├──┼──────┼────────┼───────┼────────┤ │十一│95月8月12日 │裕大五金行 │6,340 │收款明細表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20頁)│ ├──┼──────┼────────┼───────┼────────┤ │十二│95年8月12日 │昱南行 │7,0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21頁)│ ├──┼──────┼────────┼───────┼────────┤ │十三│95年8月12日 │永順五金行 │8,493 │收款明細表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22頁)│ ├──┼──────┼────────┼───────┼────────┤ │十四│95年8月15日 │銨利五金有限公司│11,600 │客戶確認書、銨利│ │ │ │ │ │公司帳簿影本各1 │ │ │ │ │ │紙(見他字卷第25│ │ │ │ │ │、26頁) │ ├──┼──────┼────────┼───────┼────────┤ │十五│95年8月15日 │日鐵行 │5,82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31頁)│ ├──┼──────┼────────┼───────┼────────┤ │十六│95年8月15日 │應發五金行 │8,379 │客戶確認書、收款│ │ │ │ │ │明細表各1 紙(見│ │ │ │ │ │他字卷第33、34頁│ │ │ │ │ │) │ ├──┼──────┼────────┼───────┼────────┤ │十七│95年8月17日 │大師傅五金 │9,750 │廠商應付帳款簽表│ │ │ │ │ │1 紙(見他字卷第│ │ │ │ │ │23頁) │ ├──┼──────┼────────┼───────┼────────┤ │十八│95年8月18日 │達豐工具行 │21,390 │收款明細表、付款│ │ │ │ │ │簽收簿、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自│ │ │ │ │ │卷第12至14頁) │ ├──┼──────┼────────┼───────┼────────┤ │十九│95年8月18日 │龍昌五金 │5,842 │客戶確認書2 紙(│ │ │ │ │ │見他字卷第15、10│ │ │ │ │ │2頁) │ ├──┼──────┼────────┼───────┼────────┤ │二十│95年8月23日 │坤晴五金有限公司│8,4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37頁)│ ├──┼──────┼────────┼───────┼────────┤ │二一│95年8月26日 │久力達企業有限公│26,250 │客戶確認書、支票│ │ │ │司 │ │存根各1 紙(見他│ │ │ │ │ │字卷第44、45頁)│ ├──┼──────┼────────┼───────┼────────┤ │二二│95年8月31日 │日進工具部 │8,000 │客戶確認書2 紙(│ │ │ │ │ │見他字卷第24、10│ │ │ │ │ │6 頁) │ ├──┼──────┼────────┼───────┼────────┤ │二三│95年8月31日 │欣彥五金行 │74,006 │客戶確認書、付款│ │ │ │ │ │簽收簿、證人池蕙│ │ │ │ │ │如偵訊證述(見他│ │ │ │ │ │字卷第29、30、68│ │ │ │ │ │頁) │ ├──┼──────┼────────┼───────┼────────┤ │二四│95年8月間某 │勝利五金行 │13,57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9 頁│ │ │ │ │ │) │ ├──┼──────┼────────┼───────┼────────┤ │二五│95年8月間某 │長生工具店 │2,85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3 頁│ │ │ │ │ │) │ ├──┼──────┼────────┼───────┼────────┤ │二六│95年8月間某 │協峰五金工具行 │101,485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95頁)│ ├──┼──────┼────────┼───────┼────────┤ │二七│95年8月間某 │楊自順五金行 │3,290 │證人甲○○本院審│ │ │日 │ │ │理時證述(見本院│ │ │ │ │ │卷第54頁) │ ├──┼──────┼────────┼───────┼────────┤ │二八│95年8月間某 │建成建材行 │5,32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7 頁│ │ │ │ │ │) │ ├──┼──────┼────────┼───────┼────────┤ │二九│95年8月間某 │新泰興五金行 │16,191 │證人甲○○本院審│ │ │日 │ │ │理時證述(見本院│ │ │ │ │ │卷第54頁) │ ├──┼──────┼────────┼───────┼────────┤ │三0│95年8月間某 │萬年電機修理所 │21,9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5 頁│ │ │ │ │ │) │ ├──┼──────┼────────┼───────┼────────┤ │三一│95年8月間某 │宏川五金有限公司│16,500 │確認書1 紙(見他│ │ │日 │ │ │字卷第28頁) │ ├──┼──────┼────────┼───────┼────────┤ │三二│95年8月間某 │德興行 │19,665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4 頁│ │ │ │ │ │) │ ├──┼──────┼────────┼───────┼────────┤ │三三│95年8月間某 │興邦行 │7,95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36頁)│ ├──┼──────┼────────┼───────┼────────┤ │三四│95年8月間某 │金羅東工具部 │39,4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日 │ │ │見他字卷第108 頁│ │ │ │ │ │) │ ├──┼──────┼────────┼───────┼────────┤ │合計│ │ │1,159,566 │ │ └──┴──────┴────────┴───────┴────────┘ 附表二(收取客戶退貨) ┌──┬──────┬────────┬───────┬────────┐ │編號│收貨日期 │客戶名稱 │貨品價值/ │相關書證卷頁 │ │ │ │ │元(新臺幣) │ │ ├──┼──────┼────────┼───────┼────────┤ │一 │95年7月31日 │崇立企業社 │1,578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97頁)│ ├──┼──────┼────────┼───────┼────────┤ │二 │95年8月10日 │延晨企業有限公司│2,6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96頁)│ ├──┼──────┼────────┼───────┼────────┤ │三 │95年8月17日 │功呈工具部 │4,400 │證人甲○○本院審│ │ │ │ │ │理時證述(見本院│ │ │ │ │ │卷第54頁) │ ├──┼──────┼────────┼───────┼────────┤ │四 │95年8月間某 │金羅東工具部 │17,600 │證人甲○○本院審│ │ │日 │ │ │理時證述(見本院│ │ │ │ │ │卷第54頁) │ ├──┼──────┼────────┼───────┼────────┤ │合計│ │ │26 ,178 │ │ └──┴──────┴────────┴───────┴────────┘ 附表三(冒用客戶名義向正晴公司訂貨所詐得之貨品) ┌──┬──────┬────────┬───────┬────────┐ │編號│領貨日期 │客戶名稱 │貨品價值/ │相關書證卷頁 │ │ │ │ │元(新臺幣) │ │ ├──┼──────┼────────┼───────┼────────┤ │一 │95年7月3日 │弘順機械五金行 │14,400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1、93頁) │ ├──┼──────┼────────┼───────┼────────┤ │二 │95年7月5日 │精緻實業 │28,800 │客戶訂貨記錄表、│ │ │ │ │ │客戶確認書各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77、│ │ │ │ │ │89頁) │ ├──┼──────┼────────┼───────┼────────┤ │三 │95年7月8日 │松盟企業 │35,200 │客戶訂貨記錄表、│ │ │ │ │ │客戶確認書各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78、│ │ │ │ │ │90頁) │ ├──┼──────┼────────┼───────┼────────┤ │四 │95年7月10日 │松盟企業 │300 │客戶訂貨記錄表、│ │ │ │ │ │客戶確認書各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78、│ │ │ │ │ │90頁) │ ├──┼──────┼────────┼───────┼────────┤ │五 │95年7月13日 │弘順機械五金行 │36,800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0、93頁) │ ├──┼──────┼────────┼───────┼────────┤ │六 │95年7月26日 │永源工具行 │36,800 │客戶確認書、送貨│ │ │ │ │ │單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47、94頁) │ ├──┼──────┼────────┼───────┼────────┤ │七 │95年7月26日 │弘順機械五金行 │14,400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2、93頁) │ ├──┼──────┼────────┼───────┼────────┤ │八 │95年7月31日 │永源工具行 │36,8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送貨單2 紙(見他│ │ │ │ │ │字卷第94、46、86│ │ │ │ │ │頁) │ ├──┼──────┼────────┼───────┼────────┤ │九 │95年8月1日 │歐美裝潢五金 │28,800 │送貨單、客戶訂貨│ │ │ │ │ │記錄表、客戶確認│ │ │ │ │ │書(見他字卷第54│ │ │ │ │ │、81、92頁) │ ├──┼──────┼────────┼───────┼────────┤ │十 │95年8月1日 │欣彥五金行 │393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8、111 頁)│ ├──┼──────┼────────┼───────┼────────┤ │十一│95年8月2日 │永源工具行 │16,000 │客戶確認書、送貨│ │ │ │ │ │單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94、47頁) │ ├──┼──────┼────────┼───────┼────────┤ │十二│95年8月7日 │永源工具行 │18,4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送貨單2 紙(見他│ │ │ │ │ │字卷第94、46、87│ │ │ │ │ │頁) │ ├──┼──────┼────────┼───────┼────────┤ │十三│95年8月8日 │永成工具部 │600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6、91頁) │ ├──┼──────┼────────┼───────┼────────┤ │十四│95年8月10日 │弘順機械五金行 │14,400 │送貨單4 紙、客戶│ │ │ │ │ │確認書1 紙(見他│ │ │ │ │ │字卷第50至53、93│ │ │ │ │ │頁) │ ├──┼──────┼────────┼───────┼────────┤ │十五│95年8月17日 │永源工具行 │18,400 │客戶確認書1 紙(│ │ │ │ │ │見他字卷第94頁)│ ├──┼──────┼────────┼───────┼────────┤ │十六│95年8月23日 │永源工具行 │36,800 │客戶確認書、送貨│ │ │ │ │ │單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94、88頁) │ ├──┼──────┼────────┼───────┼────────┤ │十七│95年8月25日 │應發五金行 │393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7、110 頁)│ ├──┼──────┼────────┼───────┼────────┤ │十八│95年8月31日 │永成工具部 │9,200 │送貨單、客戶確認│ │ │ │ │ │書各1 紙(見他字│ │ │ │ │ │卷第55、91頁) │ ├──┼──────┼────────┼───────┼────────┤ │合計│ │ │346,88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