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柯姿佐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3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及江智文分別係桃園縣八德市○○路326 號1 樓「魔法傳奇網路休閒館」之負責人及委外電腦系統安裝人員,均明知「VSCSI 極速神影超系統」電腦程式中之核心程式「fakedisk.sys」係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為使被告甲○○便於管理該休閒館內電腦,由江智文於民國97年5 月間某日,在該休閒館,將上揭電腦程式安裝在該休閒館內40台電腦中,供被告甲○○做為管理電腦之用。嗣於98年1 月10日下午1 時1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腦40台、螢幕1 台、滑鼠、鍵盤各1 個及電源線1 條,案經亞資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於98年6 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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