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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4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4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85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支付新臺幣叁萬元予內政部賑災專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功夫熊貓」及「音速小子」各壹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龍潭鄉○○路188 號「銘將企業社」(起訴書誤繕為「銘將遊戲館」,應予更正)負責人,明知其所持WII盜版遊戲光碟「功夫熊貓」、「音速小子」各1片,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竟於民國97年間某日,在上址店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價格,販售與陳京祥。嗣陳京祥於同年8 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繕為98年,併予更正),在桃園縣龍潭鄉○○路237 巷1號C棟3054室之居處內,先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以「gyy2008gyy」之帳號登入PC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欲以每片80元之代價出售前開盜版遊戲光碟之拍賣訊息,以此方式散布盜版遊戲光碟,繼於同年月22日為警下標購買,扣得WII 盜版遊戲光碟「功夫熊貓」、「音速小子」各1 片,而循線查獲上情(陳京祥所涉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人陳京祥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詞。

㈢查獲照片、PCHOME露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證人陳京祥之電子信箱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轉帳明細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

㈣扣案之WII盜版遊戲光碟「功夫熊貓」、「音速小子」各1片。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亦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支付3 萬元予內政部賑災專戶。經查,上揭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併此敘明。

五、另在證人陳京祥處所查獲之WII 盜版遊戲光碟「功夫熊貓」、「音速小子」各1 片,係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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