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義行
黃書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義行、黃書庭各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義行因犯傷害等案件,前因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2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黃書庭經合法傳拘未到庭,經本院通緝中,於99年3 月16日審理期日自行到庭,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姜義行、黃書庭所犯傷害等罪,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3 月30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姜義行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被告黃書庭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姜義行、黃書庭如能具保,以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2 人各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