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魏于傑
- 被告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續字第145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捌拾陸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貳佰柒拾伍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均係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所列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授權,仍意圖散布,於民國96年3 月3 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3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94號前擺設攤位,公然陳列如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 製光碟,嗣為在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86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275 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犯罪,係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本院無庸行合議審判,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亦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案證人甲○○、丙○○、劉玉英、張議云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之規定,惟被告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渠等於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前述審判外之陳述,自得採為證據。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丙○○、劉玉英、張議云、田惠民、蘇逸亮證述綦詳,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採證照片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二之影音及音樂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非法重製光碟一節,有鑑識報告附卷可憑,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嫌,惟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檢察官僅認被告公然陳列盜版光碟「供不特定人士挑選購買」,並未指明被告有何「散布」之犯行,因之,「散布」盜版光碟顯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而證人田惠民雖證稱:有一個女的騎車過來,「好像」在選購,過一會兒,被告從架上拿光碟下來,後來那個女生拿一個袋子走等語,然從其證詞可知其所謂之「選購」全係個人臆測,況該名女生所拿之袋子內是否裝有盜版光碟,及是否為被告所散布之光碟,亦未見有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是公訴人認被告係犯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嫌,容有未合。被告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甫於94年3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未構成累犯,但足見其對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無警惕,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公然陳列、持有盜版光碟之數量頗多,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定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同條例第3 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被告前揭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予以減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86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275 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新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盜版DVD電影光碟) ┌──┬────────┬──┬──────────┐ │編號│片 名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 │ │ │ ├──┼────────┼──┼──────────┤ │1 │黛妃與女皇 │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 │野蠻任務 │4 │同上 │ ├──┼────────┼──┼──────────┤ │3 │跑車總動員 │2 │同上 │ ├──┼────────┼──┼──────────┤ │4 │神鬼無間 │3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5 │頂尖對決 │4 │同上 │ ├──┼────────┼──┼──────────┤ │6 │聯合縮小兵 │3 │同上 │ ├──┼────────┼──┼──────────┤ │7 │血鑽石 │4 │同上 │ ├──┼────────┼──┼──────────┤ │8 │快樂腳 │2 │同上 │ ├──┼────────┼──┼──────────┤ │9 │硫磺島的英雄們 │6 │同上 │ ├──┼────────┼──┼──────────┤ │10 │阿波卡獵逃 │6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11 │最後的蘇格蘭王 │4 │同上 │ ├──┼────────┼──┼──────────┤ │12 │穿著PRADA的惡魔 │2 │同上 │ ├──┼────────┼──┼──────────┤ │13 │龍騎士 │5 │同上 │ ├──┼────────┼──┼──────────┤ │14 │博物館驚魂夜 │5 │同上 │ ├──┼────────┼──┼──────────┤ │15 │快樂頌 │3 │同上 │ ├──┼────────┼──┼──────────┤ │16 │特務風雲 │1 │美商環球影片製片有限│ │ │ │ │責任合夥 │ ├──┼────────┼──┼──────────┤ │17 │鼠國流浪記 │3 │同上 │ ├──┼────────┼──┼──────────┤ │18 │戀愛沒有假期 │4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9 │當幸福來敲門 │3 │同上 │ ├──┼────────┼──┼──────────┤ │20 │美國派5 │3 │同上 │ ├──┼────────┼──┼──────────┤ │21 │打獵季節 │3 │同上 │ ├──┼────────┼──┼──────────┤ │22 │007首部曲皇家夜 │3 │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 │ │總會 │ │ │ ├──┼────────┼──┼──────────┤ │23 │滿城盡帶黃金甲 │4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4 │竊聽風暴 │3 │同上 │ │ │ │ │ │ ├──┼────────┼──┼──────────┤ │25 │夢幻女郎 │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合計 │86片│ │ └──┴────────┴──┴──────────┘ 附表二(盜版音樂光碟) ┌──┬────────┬──┬──────────┐ │編號│片 名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1 │卓文萱 習慣 等│26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 │蕭亞軒 1087 等│49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3 │黃力行 無神論等│28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張紹涵 夢裡花等 │12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5 │張學友在你身邊等│3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6 │張沁瑜 鬧鬧你 等│11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黃義達完整演出等│74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8 │刀郎 謝謝你 等│28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9 │羅志祥SPESHOW 等│28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TANK 延長比賽 等│16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合計:275片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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