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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袁雪華張淑華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2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佑鈞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男子專門從事販賣停業行號之人頭發票,供他營業人虛增成本逃漏稅捐,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為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於民國92年5 月間,由被告向甲○○取得「縱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縱橫公司)營利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及92年9 、10月份之發票,再由「小張」販售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該公司及統一發票日期、號碼、銷售額、稅額均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係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函覆補充,依函覆內容,異常部分尚包括同年7 、8 月)。嗣縱橫公司負責人乙○○於93年7 月間接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處分書後,始得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833號、32年度上字第2578號等判例暨同院95年度臺上字第3206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為「富麗山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32 號4 樓之2 ,下稱富麗山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於94年7 月底至同年12月底擔任富麗山莊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富麗山莊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6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35萬9,830 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91萬7,77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之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3070號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2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8年4 月8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審閱無訛。

㈡又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148 號部分:被告於92年7 月3 日起,擔任捷合奈米科技有限公司(虛設於桃園縣楊梅鎮○○里○ 鄰○○○路717 號)之負責人,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迨於93年5 月14日,復與許財員(業經本院以97年訴字1153號裁判確定)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許財員提供身分證件,擔任上址捷合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並改名為捷合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合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92年7 月3 日起至94年6 月間止,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216 紙,金額合計為1 億7345萬1399元,分別持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之青騏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進項時為規避稅上開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各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795 萬069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部分:被告係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275 號1 樓,下稱荷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4年7 月、8 月間透過某不詳之人取得何建良(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0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江衍忠(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身分證件後,使何建良、江衍忠先後於94年7 月至10月間擔任荷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荷盛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亦未申報94年7 至8 月營業稅,且該公司94年9 至10月申報進、銷項均為零,竟基於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簿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自94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以荷盛公司之名義,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87紙,金額共計新臺幣8,721萬5,799元,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等4 家營業人,嗣經暉利通公司等4 家營業人將上開發票全部充當進貨憑證使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暉利通公司等4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436 萬78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部分:被告係意法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3號4樓之4 ,下稱意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3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明知意法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概括犯意,虛偽簽發不實之統一發票24紙,虛開金額共計5,154 萬8,154 元,並交付集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集愛公司等3 家營業人並已持之申報扣抵,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達257 萬7,409 元。

㈢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指被告於92年9 、10月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至被告於92年5 月涉犯詐欺罪嫌部分,與幫助逃漏稅捐等罪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而前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則係被告於94年7 月底至同年12月底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前揭移送併辦,⒈捷合興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2年7 月3 日起至94年6 月間止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⒉荷盛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4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⒊意法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3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依上所述,被告本件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與前開判決確定及各該移送併辦之犯行,係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被告就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移送併辦部分均坦承犯行(見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卷第24、30頁),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意旨,自仍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適用)。又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全文8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於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但就法定刑中罰金部分,由「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同上所述,本件亦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適用)。本件既與前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本件檢察官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效力所及,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被告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48 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因本件既經諭知免訴,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亦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縱橫公司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太微科技│92年7 月│UU00000000│278,150元   │13,90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746,200元   │37,310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514,100元   │25,705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453,100元   │22,655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26,000元   │11,30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125,000元   │6,25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65,200元   │13,26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530,050元   │26,503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4,500元    │1,225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42,400元   │12,120元    │
├──┼────┼────┼─────┼──────┼──────┤
│㈡  │登成企業│92年9 月│VU00000000│442,500元   │22,1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2,321,000元 │116,0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1,306,548元 │65,327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712,000元   │35,60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2,292,940元 │114,647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1,077,000元 │53,8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342,000元   │17,10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818,800元   │40,940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1,325,088元 │66,254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695,216元   │34,761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653,000元   │32,650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1,693,200元 │84,660元    │
├──┼────┼────┼─────┼──────┼──────┤
│㈢  │五筌有限│92年9 月│VU00000000│1,078,100元 │53,905元    │
│    │公司    │        │          │            │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735,000元   │36,7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582,700元   │29,135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277,600元   │13,880元    │
├──┴────┴────┴─────┴──────┴──────┤
│以上合計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29張,總銷售額20,819,192元,稅額  │
│1,040,960元。                                                   │
└────────────────────────────────┘
附表二、富麗山莊公司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貨金額(新│稅額合計    │
│    │                    │票張數│臺幣)      │(新臺幣)  │
├──┼──────────┼───┼──────┼──────┤
│㈠  │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       4,308│0(未申報) │
├──┼──────────┼───┼──────┼──────┤
│㈡  │秋氏企業有限公司    │  6   │  203萬1,750│   10萬1,587│
├──┼──────────┼───┼──────┼──────┤
│㈢  │碩誠實業有限公司    │ 16   │1,395萬2,598│   69萬7,630│
├──┼──────────┼───┼──────┼──────┤
│㈣  │美登啦服裝企業社    │  1   │    4萬9,500│       2,475│
├──┼──────────┼───┼──────┼──────┤
│㈤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  4   │   40萬9,800│      2萬490│
├──┼──────────┼───┼──────┼──────┤
│㈥  │群崴服飾行          │  1   │   20萬8,000│      1萬400│
├──┼──────────┼───┼──────┼──────┤
│㈦  │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   │   49萬8,160│    2萬4,908│
├──┼──────────┼───┼──────┼──────┤
│㈧  │建昇企業社          │  2   │       102萬│    5萬1,000│
├──┼──────────┼───┼──────┼──────┤
│㈨  │逆轉專業行銷有限公司│  2   │   18萬5,714│       9,286│
├──┼──────────┼───┼──────┼──────┤
│    │合計                │ 36   │1,835萬5,522│   91萬7,776│
└──┴──────────┴───┴──────┴──────┘
附表三、捷合興公司部分
┌──┬──────────┬───┬───────┬───────┐
│    │營業人名稱          │張數  │  申報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              │              │
├──┼──────────┼───┼───────┼───────┤
│㈠  │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  │19張  │15,396,427元  │   769,822元  │
├──┼──────────┼───┼───────┼───────┤
│㈡  │宏富纖維有限公司    │52張  │60,321,072元  │ 3,016,052元  │
├──┼──────────┼───┼───────┼───────┤
│㈢  │瑞波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 1,600,000元  │    80,000元  │
├──┼──────────┼───┼───────┼───────┤
│㈣  │振眾實業有限公司    │15張  │ 9,898,300元  │   494,915元  │
├──┼──────────┼───┼───────┼───────┤
│㈤  │松基營造有限公司    │3張   │1,000,000元   │50,000元      │
├──┼──────────┼───┼───────┼───────┤
│㈥  │杰遠企業有限公司    │3張   │884,200元     │44,210元      │
├──┼──────────┼───┼───────┼───────┤
│㈦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20張  │18,477,426元  │923,872元     │
├──┼──────────┼───┼───────┼───────┤
│㈧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600,000元   │80,000元      │
├──┼──────────┼───┼───────┼───────┤
│㈨  │光耀工程有限公司    │3張   │1,233,360元   │61,669元      │
├──┼──────────┼───┼───────┼───────┤
│㈩  │其他                │153張 │110,231,344元 │5,511,572元   │
└──┴──────────┴───┴───────┴───────┘
附表四、荷盛公司部分
┌──┬─────────┬──┬──────┬──────┐
│    │營業人名稱        │張數│  申報銷售額│  扣抵稅額  │
├──┼─────────┼──┼──────┼──────┤
│㈠  │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19張│15,396,427元│   769,822元│
├──┼─────────┼──┼──────┼──────┤
│㈡  │宏富纖維有限公司  │52張│60,321,072元│ 3,016,052元│
├──┼─────────┼──┼──────┼──────┤
│㈢  │瑞波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1,600,000元│    80,000元│
├──┼─────────┼──┼──────┼──────┤
│㈣  │振眾實業有限公司  │15張│ 9,898,300元│   494,915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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