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駕車固有疏失致人受傷並損壞原告之車輛,惟就車輛損壞部分刑法不罰過失,亦即過失毀損物非屬刑事犯罪行為,是依前引法條,原告即非因被告犯本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其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其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