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1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成年人,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進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自應有所認識,竟仍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2間前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咖啡店內,將自己之身分證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並同意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之掛名登記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07 巷84號1 樓「碧臣有限公司」(下稱碧臣公司)之負責人,甲○○並於提供身分證件予該名成年男子後某日,與該名男子至銀行辦理碧臣公司開立企業帳戶事宜,復於95 年5月24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7 號13樓之2 。嗣該成年男子所屬之犯罪集團,即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6年5 月間某日起至96年8 月間某日止,明知碧臣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自如附表一所示旗樂資訊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收取不實之發票共32紙,金額合計69,588,211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 3,479,413 元,以此法幫助碧臣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又其明知碧臣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於上開期間接續開立不實之銷貨發票共81紙,予如附表二所示威堡工程有限公司等23間公司,銷售金額合計69,756,041元,供該等營業人充當向碧臣公司買受商品之進貨憑證使用,嗣該等營業人並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487,80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固不否認有於95年2 月22日前某日之期間同意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之掛名登記為碧臣公司之負責人,該段期間並由該名男子偕同其至銀行辦理公司開立企業帳戶事宜,並簽立多份內容不明之文件,惟辯稱:伊覺得很冤枉,伊只是聽信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言才會簽署文件,伊對於碧臣公司有上揭犯罪事實所述之情形均不知情云云。 三、然查: ㈠被告甲○○於95年、96年間,已年滿40歲以上,非初出社會之成年人,業具相當之社會歷練及工作經驗,其對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所應擔負之責任自應知之甚詳,即對於公司之經營方針、財務運作、人事佈局等情形均應有基本之概念後始得經營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惟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有壹個朋友介紹他的弟弟,說他弟弟要開公司,他說可以賺錢,但我跟她說對於開公司我並不瞭解,他弟弟跟我說有賺到錢,我會分給你,所以請我當公司的負責人。我跟他約在桃園市○○路附近的一家簡餐店。他弟弟跟我拿我的身分證,及健保卡說會交給會計師辦理公司的登記。... (法官問:公司有無再運作?)有無再運作,有無進貨,及營業內容我都不清楚。... 印象中他有拿一些文件給我簽名,但文件內容我不清楚。上面的簽名有的很像我的字,有的又好像不是。蓋章的部分,有關銀行文件的部分是我蓋章的沒錯,其他我不確定。」等語(見本院98年9 月18日訊問筆錄第2 頁、第3 頁)。顯然被告對於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利用其身分證件與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目的為何?是否欲正當經營公司業務?又公司所營項目為何?均不關心。參以被告對於「有壹個朋友的弟弟」之真實姓名年籍為何?為何指示其擔任公司負責人?又該名成年男子指示其簽署之文件究係為何?均不瞭解,顯與一般欲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登記設立公司行號之常情有違,倘該名男子欲遵規循法經營事業,為何要借用被告之身分資料及名義設立登記公司,該名男子莫敢以本身名義設立公司堂堂正正經營事業,使公司經營成敗之榮辱悉歸個人擔受,則其所圖為何,要已不言可喻,除因擬謀求不法之舉而欲藉此匿飾己責乙由外,殊已尋無他故,再此復為普通常識,被告既已為身心健全、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業具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此自難諉稱不知,準此,被告就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碧臣公司將涉及不法情事,當已有所預見,竟又容任如是結果之可能發生而允予出名設立公司,因之,被告有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利用以其名義設立登記之碧臣公司為不法行徑兼括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稅之不確定故意極明。被告空言否認上情,核屬卸之詞,非可採信。 ㈡此外,本案尚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碧臣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網路列印畫面、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委託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桃園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年11月12日談話筆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碧臣公司96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排行前50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顯然碧臣公司確有虛開假發票之事,並足認碧臣公司所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確係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威堡工程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23間公司並持以申報折抵銷項稅額,被告確係以掛名擔任碧臣公司負責人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甚為明確。 ㈢綜上,被告甲○○上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被告甲○○提供其名義予他人虛設公司,並容任他人使用其公司負責人章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且碧臣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勾稽,確屬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確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對於幫助他人虛設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顯有容任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甚明,已認定如上。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其等所為分別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再被告幫助他人實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甚巨,及犯罪後非能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 │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營業│ │目│ │張數│ │ │狀況│ ├─┼────────┼──┼─────┼─────┼──┤ │1 │旗樂資訊有限公司│22 │6,542萬 │327萬1,251│虛設│ │ │ │ │4,998元 │元 │行號│ ├─┼────────┼──┼─────┼─────┼──┤ │2 │童國企業有限公司│6 │248萬7,500│12萬4,375 │虛設│ │ │ │ │元 │元 │行號│ ├─┼────────┼──┼─────┼─────┼──┤ │3 │上億興業有限公司│4 │167萬5,713│8萬3,787元│異常│ │ │ │ │元 │ │調查│ │ │ │ │ │ │中 │ ├─┴────────┼──┼─────┼─────┼──┤ │合計 │32 │6,958萬8, │347萬9,413│ │ │ │ │211元 │元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 │項目│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發票│發票金額 │提出申報之逃│ │ │ │張數│ │漏營業稅額 │ ├──┼──────────┼──┼─────┼──────┤ │ 1 │威堡工程有限公司 │1 │40萬元 │2萬元 │ ├──┼──────────┼──┼─────┼──────┤ │ 2 │韋倫有限公司 │5 │180萬540元│9萬27元 │ ├──┼──────────┼──┼─────┼──────┤ │ 3 │源智國際有限公司 │5 │119萬8,500│5萬9,925元 │ │ │ │ │元 │ │ ├──┼──────────┼──┼─────┼──────┤ │ 4 │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7 │647萬5,600│32萬3,780元 │ │ │公司 │ │元 │ │ ├──┼──────────┼──┼─────┼──────┤ │ 5 │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4 │267萬9,030│13萬3,952元 │ │ │ │ │元 │ │ ├──┼──────────┼──┼─────┼──────┤ │ 6 │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2 │472萬5,025│23萬6,251元 │ │ │公司 │ │元 │ │ ├──┼──────────┼──┼─────┼──────┤ │ 7 │現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 │73萬元 │3萬6,500元 │ ├──┼──────────┼──┼─────┼──────┤ │ 8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 │28萬8,800 │1萬4,440元 │ │ │ │ │元 │ │ ├──┼──────────┼──┼─────┼──────┤ │ 9 │上元興業有限公司 │1 │50萬元 │2萬5,000元 │ ├──┼──────────┼──┼─────┼──────┤ │10 │中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1 │2萬元 │1,000元 │ │ │查有限公司 │ │ │ │ ├──┼──────────┼──┼─────┼──────┤ │11 │大東工程有限公司 │4 │1404萬8,75│70萬2,438元 │ │ │ │ │0元 │ │ ├──┼──────────┼──┼─────┼──────┤ │12 │亥鴻有限公司 │1 │1萬3,400元│670元 │ ├──┼──────────┼──┼─────┼──────┤ │13 │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 │3萬4,558元│1,728元 │ ├──┼──────────┼──┼─────┼──────┤ │14 │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5 │202萬5,000│10萬1,250元 │ │ │限公司 │ │元 │ │ ├──┼──────────┼──┼─────┼──────┤ │15 │雅仕得企業有限公司 │1 │245萬元 │12萬2,500元 │ ├──┼──────────┼──┼─────┼──────┤ │16 │奇暉建材有限公司 │1 │30萬元 │1萬5,000元 │ ├──┼──────────┼──┼─────┼──────┤ │17 │派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4 │1,273萬4, │63萬6,725元 │ │ │ │ │500元 │ │ ├──┼──────────┼──┼─────┼──────┤ │18 │嘉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 │42萬8,571 │2萬1,429元 │ │ │ │ │元 │ │ ├──┼──────────┼──┼─────┼──────┤ │19 │凱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3 │163萬6,971│8萬1,984元 │ │ │公司 │ │元 │ │ ├──┼──────────┼──┼─────┼──────┤ │20 │立典科技有限公司 │1 │19萬476元 │9,524元 │ ├──┼──────────┼──┼─────┼──────┤ │21 │農億工程有限公司 │13 │536萬2,358│26萬8,119元 │ │ │ │ │元 │ │ ├──┼──────────┼──┼─────┼──────┤ │22 │達信科技工程行 │2 │66萬6,666 │3萬3,334元 │ │ │ │ │元 │ │ ├──┼──────────┼──┼─────┼──────┤ │23 │隼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6 │1,104萬 │55萬2,229元 │ │ │ │ │4,596元 │ │ ├──┴──────────┼──┼─────┼──────┤ │合計 │81 │6,975萬6, │348萬7,805元│ │ │ │04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