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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旗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侑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易字第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詳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民國99年5 月31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 于 傑

書記官 劉 乙 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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