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旗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侑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易字第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詳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民國99年5 月31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