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刑事庭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