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4052號、98年度執聲字第56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以下空白 │ │ │例 │危險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 有期徒刑3月 │ │ │ │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初某日 │ 96年11月21日 │ │ │ │ │ 凌晨0時30分許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察署97年度偵字第98│ │ │ │57號 │1 號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後│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498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19│ │ │ │ │ │1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 96年11月29日 │ 97年1月17日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定│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498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19│ │ │ │ │ │1 號 │ │ │ ├───┼─────────┼─────────┼─────────┤ │判 決│ 確定 │ 97年1月2日 │ 97年2月25日 │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