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 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7月6日  │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11月10日│
│  │制條例第10│4月     │            │第2630號簡易判決│            │
│  │條第2項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6月16日 │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12月16日│
│2 │制條例第10│4月     │            │第2537號簡易判決│            │
│  │條第2 項  │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4月8日  │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12月22日│
│  │制條例第10│4月     │            │第1853號簡易判決│            │
│  │條第2項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7月12日 │本院97年度審易字│98年3月27日 │
│4 │制條例第10│4月     │            │第2029號判決    │            │
│  │條第2 項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