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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72號

免除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刑之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三三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處行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期間為陸月,免其禁戒處分之執行。

理由

一、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正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33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期間為6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指受刑人目前缺乏住院之積極目標,無住院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禁戒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受刑人楊正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33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期間為6月確定後,目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保字第172號分案執行中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4月14日,至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就診,其自述目前因肢體殘障問題,大部分時間待在家中,每日僅晚上睡前喝一茶杯之藥酒。經評估,無明顯酒精中毒、或酒精戒斷等症狀,因此缺乏住院治療之積極目標。建議暫無住院必要。受刑人目前診斷應為酒精依賴,緩解中。依照臨床經驗仍可能再復發之危險,可以使用認知行為治療模式預防復發,此有桃園療養院98年5月1日桃療醫字第0980002487號函及97年10月30日桃療字第0020621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予禁戒處分之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法第8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7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免除刑之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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