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更正為「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中應執行刑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