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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9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同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民國97年5 月21日某時 │民國97年7 月8 日某時 │├──────┼────────────┼───────────┤│偵察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77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748號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4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8日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4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決├────┼────────────┼───────────┤│ │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 │97年12月22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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