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9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同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民國97年5 月21日某時 │民國97年7 月8 日某時 │├──────┼────────────┼───────────┤│偵察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77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748號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4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8日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4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決├────┼────────────┼───────────┤│ │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 │9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