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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0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3 月16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有期徒刑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 號解釋意旨,認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係屬違憲,應參酌同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及90年1 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認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6 號、第662 號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詠 晶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    97年8月9日    │97年8月10日晚間10 │
│              │    下午5時許     │時24分許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4842 號           │4842號            │
├──┬────┼─────────┼─────────┤
│ 最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82│97年度審訴字第3282│
│ 實 │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8年2月20日    │   98年2月20日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82│97年度審訴字第3282│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3月16日   │    98年3月16日   │
├──┴────┼─────────┴─────────┤
│應  執  行  刑│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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