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21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478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15 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凶器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9 月9 日│民國96年12月31日│民國97年2月23日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字第466號 │字第781號 │第51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2│97年度審易字第47│97年度審易字第21│ │ 實│ │1號 │8 號 │5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月18日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32│97年度審易字第47│97年度上易字第19│ │ 決│ │1號 │8 號 │48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5月12日 │97年5月26日 │97年8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