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號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月」,顯係「有期徒刑5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