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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5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4057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 肆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玖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23日上午8、9時 │97年7月23日上午8、9時 │98年3月12日中午12時許 │98年3月12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352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317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4月17日 │同左 │98年6月26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8年5月11日 │同左 │98年9月1日 │同左 │├──┴────┼───────────┴───────────┴───────────┴───────────┤│備 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確定。 ││ │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5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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