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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93號

撤銷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保護管束撤銷,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以97年度聲字第3450號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2 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詎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行,復於98年4 月間、4 月14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7 月27日以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9 月9 日確定,其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同法第74條之3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12月3 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1月11日以97年度聲字第3450號裁定上開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2 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確定,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上開保護管束,自97年11月11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99年11月10日,受刑人於98年1 月21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經檢察官告以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護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規定事項,受刑人並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記載內容包括:壹、一般應遵守事項:一、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㈠應保持善良品行... 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簽名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報到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存卷供參,是堪認受刑人明確知悉其保護管束期間為97年11月11日至99年11月10日,且違反上開事項將可能遭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然受刑人卻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8年4 月間、4 月14日前某日交付其子宋昭勝之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於同年月13日、14日為詐欺之犯行,並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2 年之處分既經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確定,自當循規蹈矩,遵守各種法令之規定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以求潔身自愛,始符合前案宣告強制工作2 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之目的。然受刑人於知悉可能遭撤銷保護管束宣告之結果,仍率予為幫助詐欺之犯行,未保持善良品行,確已違反保護管束規則,堪認受刑人對於保護管束宣告並未重視,而屬情節重大,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50號裁定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9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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